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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王某甲赌博案)(公开版)_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31986********,汉族,大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2200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9日,李某某、王某甲在其位于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的家中,利用手机微信建立时时彩赌博群,通过88彩票网站组织人员进行时时彩赌博,并从中抽成盈利,下注金额累计32133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三部、电脑一台;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赌博网站截图等;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毅红

检察官助理:李  颖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现监视居住住鹤壁市山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

2.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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