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王某甲贪污案)_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部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01197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2011年9月至2012年11月任中国德州市**分公司电话营销中心总经理,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任中国德州市**分公司欠费管理中心总经理,2013年1月至2017年12月任中国德州市**分公司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经理,现任中国德州市**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主管,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现住德州市德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贪污,于2020年9月23日被武城县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01197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2011年9月2012年11月任中国德州市**分公司电话营销中心主办,2012年11月至2017年12月任中国德州市**分公司欠费管理中心主办,现已退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现住德州市德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城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任中国德州市**分公司电话营销中心总经理、欠费管理中心经理期间,利用催缴欠费的职务便利,与中国德州市**分公司电话营销中心主办、欠费管理中心主办被告人王某甲经过商议后,伪造中国德州市**分公司委托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催缴欠费的代理协议,骗取中国德州市**分公司催收欠费代理佣金予以私分。2013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调离欠费管理中心到离退休中心任职,被告人王某甲按照约定继续套取清欠代理佣金,并以现金方式给被告人李某某分成。2013年5月,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催缴欠费委托代理协议到期后,被告人李某某和王某甲经过商议,由王某甲伪造续签协议,二人继续骗取催收欠费代理佣金予以私分。2012年4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和王某甲利用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催缴欠费委托代理协议,骗取中国德州市**分公司催收欠费代理佣金共计210562.19元,该款分多笔汇入王某甲丈夫张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后予以私分,其中被告人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方式得款88000元,被告人王某甲得款122562.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王某甲共同采取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的行为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之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奂芳

检察官助理:李影影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德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65344****;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德州市德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653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查证材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