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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王某甲等5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9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85********,汉族,初中肄业,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住太康县****行政村白塔李村,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于2020年1月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住通许县**镇**村委**村**号**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于2020年1月1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71********,汉族,小学肄业,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住襄城县**乡**村六组,因涉嫌犯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于2020年1年月12日至2020年1月13日在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临时羁押,于2020年1月1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31984********,汉族,初中肄业,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街道**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于2020年1月2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住通许县**镇**村,因涉嫌犯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于2020年2月2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秦某某、王某丙、王某乙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和王某丁购买豫A*****客运大巴车经营运输业务。2019年12月25日,“小弓”(未到案)安排被告人王某甲将无合法手续进入中国内地务工的39名缅甸籍人员从贵州省铜仁市龙宫高速口附近的“德策饭店”运送至山东威海地区务工。被告人王某甲接到通知后,遂与被告人秦某某联系安排大巴车运送39名缅甸籍人员,在经得秦某某的同意后,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告人李某某联系运送39名缅甸籍人员,被告人李某某带着司机王某乙遂至贵州省铜仁市龙宫高速口附近的“德策饭店”并驾驶豫A*****客运大巴车将39名缅甸籍人员运送至山东省威海地区,并与“老唐”(未到案)联系后将39名缅甸籍人员送至工厂内务工。“老唐”按照每人2420元的价格向“小弓”支付报酬,以每人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乙支付报酬,以每人8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支付报酬。

2.2019年12月31日,“老唐”安排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乙将32名无合法手续进入内地务工的32名缅甸籍人员从山东省威海地区运送至贵州省铜仁市龙宫高速口附近的“德策饭店”,再由“小弓”等人运送至缅甸,“老唐”以每人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李某某支付报酬,以每人1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支付报酬,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乙驾驶豫A*****大巴车运送32名缅甸籍人员行驶至日兰高速豫鲁省界兰考县孟寨乡路段时被开封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查获。2020年1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乙经兰考县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王某丙于2020年2月28日到兰考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秦某某、王某甲分别于2020年1月12日、2020年1月14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羁押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瑞丽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接收函、证明、照片、扣押清单等证实案件的侦破情况;2.证人戴某某、王某某、王某丁、砍某某、南某某、曼某某等人证言进一步证明五被告人非法运送多名缅甸籍人员进入中国内地务工的事实; 4.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秦某某、王某丙、王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伙同他人非法运送缅甸籍人员进入中国内地务工的犯罪事实; 5.视听资料:光盘8张。另有其他证据证实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秦某某、王某丙、王某乙违反国家出入境国(边)境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人数众多,五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秦某某、王某丙、王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第2起犯罪中,五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被告人王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被告人王某甲、秦某某、王某丙、王某乙均自愿认罪认罚,五被告人的行为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彩霞、刘永峰

2020年11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秦某某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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