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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王某甲等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8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日出生于河北省蔚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建邺区**街**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乡**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10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1130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22000********,汉族,大专文化,系**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南京市秦淮区**村**幢**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如皋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如皋市**街道**村**组**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31997********,汉族,中专文化,系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南京市栖霞区**村**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胡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和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胡某某、陈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晏某某、许某某(均已判决)为了非法获取钱财,明知无能力,仍对外谎称只需支付贷款额度50-70%的费用,即可办理无需还款且不影响个人征信记录的各类贷款。晏某某、许某某先后雇佣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寻找被害人,雇佣被告人陈某某接送被害人;为了顺利办理各类网络贷款,晏某某、许某某又找到有相关办理经验的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告知非法意图,由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具体操作网络贷款。截止2019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胡某某、陈某某在南京市秦淮区**路**号**大厦、秦淮区**村**号**宾馆等处,分别参与诈骗被害人肖某甲、钱某某等10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69718元(以下币种同)。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参与诈骗8名被害人,骗得共计49711元;被告人王某甲参与诈骗6名被害人,骗得共计44006元;被告人胡某某参与诈骗5名被害人,骗得共计25403元;被告人陈某某参与诈骗1名被害人,骗得8724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王某乙4000元。

二、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肖某甲共计4380元。

三、2019年8月14日、8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胡某某、陈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张某甲共计8724元。

四、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穆某某7800元。

五、2019年8月16日至8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钱某某共计11385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参与诈骗被害人钱某某共计6199元。

六、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胡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郭某某2100元。

七、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肖某乙6400元。

八、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葛某某共计10432元。

九、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王某甲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武某某5597元。

十、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张某乙8400元。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20年1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胡某某、陈某某各退赔被害人损失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截图、贷款申请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肖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胡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胡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胡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胡某某、陈某某分别共同实施诈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胡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宏  

2020128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胡某某、陈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住处(李某某:1860252****,王某甲:1536605****,胡某某:1862511****,陈某某:17384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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