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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王某甲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98********,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系**大学**,捕前住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大学**号楼(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盗窃罪:

1、2019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程某某(另案处理)在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工程家属院,盗走被害人藏某某蓝色东马电动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225元。

2、2019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程某某(另案处理)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盗走被害人张某甲深蓝色Z6电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735元。

3、2019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赵某甲(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郝某某(另案处理)、田某某(另案处理)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家属院车棚,盗走被害人姜某某红色爱狮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511元。

4、2019年10 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程某某(另案处理)、赵某甲(另案处理)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盗走被害人乌某某红色雪豹牌电动车一辆(无法估价)。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2019年9月14日凌晨,被害人赵某乙在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小区**号楼下,被盗黑色麦威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578元。被告人王某甲从毛某某手中低价收购该被盗电动车。

2、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将被盗的蓝色东马电动摩托车卖给被告人王某甲。

3、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被盗的深蓝色Z6电动摩托车低价卖给被告人王某甲。

4、2019年10月5日,赵某甲、程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蒙西文化广场楼下,盗走被害人王某乙粉色雅迪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782元。赵某甲、程某某(均另案处理)将该被盗电动车卖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又将该电动车低价卖给被告人王某甲。

5、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赵某甲(另案处理)、程某某(另案处理)将被盗的红色雪豹牌电动车骑到被告人王某甲存放车辆的天和公寓,准备卖给被告人王某甲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估价认定结论书;现场监控录像;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电动车购买凭证、指认被盗电动车现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47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冬冬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证据目录及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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