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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王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02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倒卖二手车,户籍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镇**号**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王**,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811988********,汉族,专科文化,初村镇**机动车**车中心职工,户籍地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现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镇**小区**号楼**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6月至7月经营二手车倒卖期间,为使购车人能够使用威海市车牌,以增加卖车数量而获利,明知购车人不在威海市内居住,不符合办理威海市居住证条件,以每张人民币200元价格,委托被告人王某甲多次违规为购车人办理伪造山东省威海市居住证共计13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2、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3、证人张某某、王某乙、王某丙、丁某某、王某丁、陈某某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伪造、买卖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春晓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镇**号**室;被告人王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镇**小区**号楼**室。

2、证据材料及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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