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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安徽省广德县**镇**村**号(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9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安徽省广德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经预谋后,在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采用从安徽省一烟花爆竹公司低价购进烟花爆竹后在苏州市吴某区七都镇、桃源镇等地加价卖出的手段,向孙某某、沈某某、卢某某等人销售烟花爆竹,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65000余元。

2020年1月14日,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抓获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时,从其牌号为皖P1****的车辆内查获共赢烟花二箱、欣荣组合烟花58发五箱零六个、浏阳发财炮二箱、发财高升28发二箱。

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卢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分别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共同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分别予以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琳

                            检察官助理  杭逸羽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广德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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