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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70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70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委**队**号。1997年7月14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一年六个月,2000年1月9日释放;2006年4月14日因盗窃罪被判刑三年,2011年1月28日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1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粤B9****牌的小汽车,由广西钦州市出发为他人运送一批卷烟至广东省广州市。次日5时二被告人行至佛山市三水区广肇高速三水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截停抓获,在车上查获卷烟3216条,其中双喜(软珍品好日子)100条,利群(蓝天)350条,利群(新版)850条,黄鹤楼(软蓝)150条,中华(硬细支)144条,南京(炫赫门)72条,芙蓉王(硬)750条,白条烟800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涉案金额55.3776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耀武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碟一张。

3.散件若干。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清单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一式十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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