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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王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_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刑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号,住本村,务农。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经望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望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镇**村**号,住本村,务农。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经望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望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网络上以购买淘宝账号和购买手机卡注册淘宝账号等方式登陆手机闲鱼APP,在闲鱼APP上大量发布引导他人下载带淫秽信息的APP链接,获取非法收入。李某某以文字形式传播链接“24003.cn”的发帖共532条,以图片形式传播链接“24003.cn”的发帖共534条。

2020年3月份,在被告人李某某的介绍下,被告人王某某以与李某某相同的方式,即在网络上以购买淘宝账号、购买手机卡注册淘宝账号等方式登录手机闲鱼APP,在咸鱼APP上大量发布引导他人下载带淫秽信息的APP链接,获取非法收入。被告人王某某以文字形式传播链接“321680.com”的发帖共248条,以图片形式传播链接“321680.com”的发帖共67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远程勘验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光霞

2020年1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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