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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王某某销售伪劣产品)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喜哥,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1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资阳区**镇**村**组,住益阳市资阳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8年1月4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2月13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经祁东县公安局决定,2018年2月14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区沙头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东哥,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31966********,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街道**路**号,住益阳市资阳区**街和益家园。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7年11月24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祁东县公安局决定,2018年1月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会龙山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上线福建漳州云霄的“小弟”处多次购买假冒精品白沙烟、假冒黄芙蓉王烟和假冒和天下烟予以销售。其中,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付给其上线购买假烟的货款共计248500元。

2018年1月12日,祁东县公安局在被告人李某某位于益阳市资阳区沙头镇忠义村第五组的家中查获105条和天下烟、4条芙蓉王烟。经鉴定,被查获的和天下烟和芙蓉王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共106000元。

2017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得知被告人李某某在贩卖假烟,便多次以120-130元/条的价格,从被告人李某某处进购假冒黄芙蓉王烟约900条予以销售,至2017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从李某某处共购买了122110元的假冒黄芙蓉王烟予以销售,非法获利2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转帐记录、微信转帐记录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明知自己未取得烟草批发零售许可证,仍贩卖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匡增刚

2020年4月8日

附:

1.两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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