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541号
被告单位:成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大道**中心**座**层**号。
诉讼代表人:王某甲,身份证号码5105211980********,系该公司法务,联系电话138*******。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59001197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原系成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于2018年3月21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缉私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 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1181197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号,原系成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于2018年3月21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缉私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成都**有限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乙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8月,被告单位成都**有限公司在越南订购多批家具,准备通过一般贸易渠道申报进口,被告人王某乙向被告人李某某汇报,如低报货物价格,可减少应缴税款,李某某表示同意。随后,王某乙安排跟单组的人员按照报关单的数据制作合同等随附报关单证,并将这些虚假资料交给海运组进行报关。2014年3月,深圳海关特区办对该公司进行稽查期间,李某某组织王某乙等人将原始合同数据进行篡改,制作虚假合同以应付海关稽查。经计核,2013年8月至2013年11月间,被告单位以上述方式走私进口家具共计53票,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332141.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报关单,合同,缴款书,报关委托书,通关单,ERP系统截图,请款单,计税说明,工商登记资料,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左某某、谢某某、周某甲、高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周某乙、王某丙、黄某某、丁某某、何某某、雷某某、段某某、刘某乙、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计核证明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成都**有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低报价格走私普通货物入境,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所在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某乙作为所在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款(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能够主动到案,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妍
2019年7月24日
附:
1.二被告人现均被取保候审,李某某联系电话135*******,王某乙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