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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6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住址均在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巷**号,2016年12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宁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6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住所均在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宁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与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二人商量从外地购买毒品到宁远县贩卖,获利后二人平分,二人商量后过了几天,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朋友联系到郴州市嘉禾县购买毒品, 被告人王某某叫被告人李某某开车一同到郴州市嘉禾县购买了400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 重4.5克,回到宁远后,被告人王某某将毒品分散包装成十小包,进行分销:

1、2020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两人在宁远县城西停车场,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绰号叫“老蛋”的男子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5月1日21时许,由被告人李某某经手在宁远县华廷宾馆门口的一辆白色无牌轿车内,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欧某某。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户籍资料等书证;

2. 勘验笔录及照片;

3.证人欧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均起了积极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石志辉

检察官助理 :雷  梅

               2020年7月2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宁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检察卷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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