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2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21261981********,汉族,小学文化,**保洁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黑龙江省巴彦县,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圩**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乡**村**屯)。被告人李某某曾因赌博,于2010年6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罚款500元,收缴赌资400元、赌具象棋一副;曾因吸毒,于2012年2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罚款100元;曾因吸毒,于2014年8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毒,于2015年2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社区戒毒三年、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904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河北省沧州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乡**村**区**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重大疾病未予收押,同年7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高小伢等四名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听取了高某某等四名被害人的意见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伙同缪某某、逯某某、张某某、崔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本市鼓楼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等地附近,由逯某某假扮和尚伪装成大师,由李某某、张某某、崔某某、王某某等人假扮路人找逯某某看手相,谎称逯某某算的准、不收钱吸引被害人前来看手相。被害人前来看手相时,逯某某假装哑巴打手语,缪某某负责翻译手语,谎称被害人有灾祸,并燃烧一张写有“佛”、“逢凶化吉”等字的纸片,谎称已经为被害人消除灾祸,进而向被害人索要财物,李某某、张某某、崔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旁起哄劝说被害人付款。被害人通过现金或者微信扫码支付的方式付款后,缪某某将所骗的钱款分配给参与的各被告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6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缪某某(已判决)等人在本市鼓楼区江苏省人民医院附近龙蟠里巷子内,采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3000元。
2.2019年10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伙同缪某某、逯某某、崔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本市栖霞区红山路十字街100号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附近,采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1000元。
3.2019年10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缪某某、逯某某、张某某、崔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本市鼓楼区江苏省人民医院附近龙蟠里巷子内,采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石某某人民币2169元。
4.2019年11月2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缪某某、逯某某、张某某、崔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本市鼓楼区鼓楼医院1号门附近,采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3600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诈骗金额为人民币7600元,被告人王某某诈骗金额为人民币6769元。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江宁区**村一民房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抓获经过、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刑事摄影照片、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MAC轨迹、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高某某、宋某某、石某某、邓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缪某某、逯某某、张某某、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辨认等笔录;
5.电子数据光碟1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佑
检察官助理:郭成岭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李某某1381544****、王某某1523170****;
2.全部案卷材料(共10册);
3.无查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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