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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濮华检二部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74********,汉族,初中毕业,山西省*县****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范县公安局王楼派出所,住河南省范县王楼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7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范县公安局濮城派出所,住河南省范县濮城镇**村*号*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实际掌控的濮阳市**化工有限公司代陕西省*县****化工有限公司从陕西延长石油洁能科技有限科技公司购买化工原料轻烃,让陕西延长石油洁能科技有限科技公司向濮阳市**化工有限公司开具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其掌控的濮阳市华祥化工有限公司向被告人王某某掌控的河南**化工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税率13%,税额合计102659.22元,并按1.2%的比率向王某某收取好处费11000元。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102659.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范县公安局王楼派出所、濮城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信息,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出具的到案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石油伴生气产品销售合同、三方协议书、入库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庞某某、张某某、艾某某、王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2016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实际掌控的濮阳市**化工有限公司代陕西省*县****化工有限公司从陕西延长石油洁能科技有限科技公司购买化工原料轻烃,让陕西延长石油洁能科技有限科技公司向濮阳市华祥化工有限公司开具了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濮阳市**化工有限公司的名义,向莘县**化工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31份,税率13%,税额398101.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濮阳市**化工有限公司账户、李某某账户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庞某某、艾某某、王某某、加某某、相某某、康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2016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实际掌控的濮阳市**化工有限公司代陕西省*县****化工有限公司从陕西延长石油洁能科技有限科技公司购买化工原料轻烃,让陕西延长石油洁能科技有限科技公司向濮阳市**化工有限公司开具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濮阳市**化工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开封**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36份,税率13%,税额合计455752.65元3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455752.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濮阳市华祥化工有限公司账户、加某账户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庞某某、艾某某、王某某、加某某、李某甲、王某、李某乙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万艳蕊

助理检察员:王丁成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濮阳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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