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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王某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_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82********,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新区********号,捕前住甘肃省兰州新区****社区******室。2001年10月23日犯抢劫罪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2年1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汉族,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31982********,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甘肃省榆中县******号。2003年11月19日犯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0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汉族,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31993********,初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甘肃省榆中县******号。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汉族,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31989********,初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榆中县******号,捕前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村**楼**单元**室2013年9月10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24日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周某某、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6日告知了其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与周某某、郑某某预谋后出资70000元委托被告人李某某前往云南购买毒品。同年4月15日,李某某驾驶甘A*****越野车从甘肃省兰州市出发,于同年4月26日抵达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随后以59000元的价格从“阿旺”处购买毒品,在云南省瑞丽市姐告边贸区**路**号地下车库被抓获,当场从其越野车左前门夹层内查获毒品可疑物四块,净重1393.43克。同年5月17日,在甘肃省兰州新区**路**超市门口抓获驾驶甘A*****小轿车前来接运毒品的王某某、周某某、郑某某。经鉴定,所送检材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为75.08%。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物证、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声纹鉴定、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周某某、郑某某非法买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燕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周某某、郑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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