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王某某等盗窃案)_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初识字,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5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30日被巧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县**镇**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5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30日被巧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县**镇**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30日被巧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王某某、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胡某某驾驶两辆车牌号分别为云CS****、云CC****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在巧某某**镇**村**社蒋某某家附近,多次、共同盗窃蒋某某家地里的樱桃树(也叫车厘子树)。2020年4月8日,经巧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盗窃物品总价值人民币415元。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的多份供述;2、被害人蒋某某、蒋某某的陈述;3、证人许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提取扣押的物证;5、书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胡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利昆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现押于巧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