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四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邻水县**镇**街**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由邻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由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号码5116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邻水县**栋**单元**号**楼。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由邻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由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号码5116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由邻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由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号码511623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邻水县**乡**村**组**号,现住邻水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由邻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由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钟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吕某某、钟某某、王某某、廖某某(另案处理),在禁渔期到邻水县龙安镇天鹅村5组团坝子河沟(系御临河支流,天然水域),用农药“甲氰菊酯”毒鱼,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180尾,重1600.8克。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钟某某、王某某、廖某某(另案处理)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钟某某、王某某与廖某某(另案处理)缴纳了渔业资源修复费用50269.62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农业农村局移送的材料;2.证人钟某某、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钟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钟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钟某某、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钟某某、王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钟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钟某某、王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英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四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联系电话: 1839856****
被告人吕某某联系电话:1998183****
被告人钟某某联系电话:1660823****
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电话: 1588491****
2.案卷材料4册,起诉书2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