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村**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阳县,住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乡**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0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洛阳市老城区**街**酒店门口,盗走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黑色雅迪YD600DQT-B电动车,后以900元的价格卖给韩某某。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645元。
2、2020年1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路**小区对面花坛处,盗走被害人孟某某的一辆黑色雅马哈LYN100-T6M摩托车。后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100元的价格自被告人李某某处购买该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6354元。
3、2020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洛阳市老城区**街十字路口附近,盗窃一辆蓝色小刀豪派-金刚侠电动车。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18元的价格自被告人李某某处购买该车。经鉴定,该车市场价格为20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孟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某某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乐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侦查卷两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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