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宝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71973********,汉族,初中二年文化,系***县***局***林场工人,住宝某某***镇***村***巷***号。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盗伐林木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7195205******,汉族,小学四年文化,系宝某某***村***屯农民,住该村***号。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盗伐林木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宝某某***村***西侧松树林盗采落叶松30棵,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李某某要偷伐木头的情况下,帮其雇佣周某某、衣某某、王某甲为李某某盗伐的木头装车。经鉴定,被盗伐的落叶松总蓄积为6.1508立方米,价值3985.68元。
经侦查,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宝某某公安局依法传唤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宝某某公安局依法传唤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红色瑞典365油锯一把;
2.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
3.证人王某甲、衣某某、王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孙某某、王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
6.双鸭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7.宝某某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系共同犯罪,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处罚,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1年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8个月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月
(院印)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宝某某***镇***村***
巷***号;
2.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宝某某***村***屯***号;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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