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619********,汉族,河南省**县人,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县**镇**号,现住江西省九江市**县**私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619**********,汉族,江西省德安县人,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县**号,现住江西省九江市**县**镇**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德安县**工程(一、二标段)建设项目公开招标。为揽建该工程,被告人李某某邀集被告人王某某及蔡某某(另案处理)、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与德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尚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商议联合对该项目进行围标。后由尚某某等人采取支付保证金利息和手续费的方式联系了山东**有限公司、江西**建筑有限公司等多家有投标资质的公司参与投标。工程于2017年9月8日进行开标,一标段中标候选人:第一名山东**有限公司,第二名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标段由江西**建筑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852.7854万元(人民币,下同)。
在一标段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九江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德安县**工程项目部实名举报山东**有限公司存在违规。经过调查,联合调查组于2017年9月25日出具调查报告,建议取消山东**有限公司在德安县**工程一标段中标候选人排序第一的资格。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蔡某某、袁某某等人在得知此事后,便与对方公司的兰某某取得联系,要求就举报一事进行商谈,后兰某某委托蔡某一出面处理此事。之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蔡某某、袁某某等人多次与蔡某一见面,要求对方公司放弃举报,让他们能承建该工程或双方合作,在遭到拒绝后,李某某、蔡某某等人便威胁蔡某一说:“你们举报我们,我们也可以去举报你们,大不了大家都不要做”。在此情况下,蔡某一便提议支付二三十万元作为补偿,被告人李某某等四人不同意,要求补偿150万元。最后,为了该工程能顺利进行,兰某某被迫同意支付130万元了结此事。之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蔡某某、袁某某等人将130万元与尚某某、杨某某等人按占股比例进行分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招投标项目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袁某某、蔡某一、尚某某、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为非法获取工程承建权,通过委托投标以支付保证金利息和手续费的方式对工程进行围标,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在串通投标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至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7年3个月至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琼夷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德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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