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90********,天津市人,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区**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1日被公安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由本院决定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90********,天津市人,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楼**排**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里**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1日被公安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由本院决定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公安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对该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饮酒后步行至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新街附近,适遇津南区**镇居民被害人孙某某行至此处,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发生厮打。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对孙某某身体多个部位多次进行殴打,导致孙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害人孙某某右足第2、3、4跖骨基底部骨折以及右足内、外侧楔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头皮挫伤、体表多处软组织挫伤、外伤致手指甲脱落等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
2019年3月6日、3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分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遇事不冷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身体二处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剑锋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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