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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6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办事处***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网上追逃,2019年2月13日被徐州铁路公安处砀山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日被羁押于徐州市铁路看守所,2019年2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提走。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1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70********,汉族,初中毕业,工人,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办事处***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1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5月17日退回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补充侦查,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于2019年6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5月3日、2019年7月1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借被害人王某100万元人民币(扣除利息实际打款94万元),李某某甲、李某、王某某甲为担保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借款一直未还,2017年9月13日王某将李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甲、李某、王某某甲起诉至梁园区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2日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402民初68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甲、李某、王某某甲返还被害人王某借款人民币94万元及利息,并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有财产而拒不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被害人王某陈述;3、证人李某甲等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书学

检察员:徐亚萍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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