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在其租赁的福州市晋安区俊伟路一理发店内,通过微信报单及线下收注的方式,收受“六合彩”投注,收取赌资。经审计,自2019年5月份至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共接受投注140948.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微信转账明细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罗某某、黄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德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德健专审字[2019]第83号司法鉴证专项审核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同步录音录像;
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结伙利用香港“六合彩”揽注猜码,从中牟利,累计金额140948.5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 斐
检察官助理:郑梦晨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