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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19〕189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8年**月** 出生于安徽省天长市,身份证号码3411811978********,汉族,大专文化,**有限公司发行中心员工,现租住安徽省肥西县**期**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派出所集体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89********,汉族,大专文化,**县**职工,现住安徽省长丰县**镇**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镇**路**-**-**)。2016年7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起,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租赁的本市蜀山区**小区**幢**室内,用电脑登陆“诚信在线”百家乐赌博平台,并利用自己注册的账户接受参赌人员投注,为他人赌博提供服务。该平台分为庄、闲、和、对子,每局可在庄、闲、和、对子中下注,根据点数大小计算赢率。王某某按照总下注金额千分之八获取洗码费。被告人李某甲受王某某雇佣,为参赌人员操作下注,并按照每天200元的标准领取报酬。至案发,李某甲共领取报酬1400元。

2018年8月17日,公安机关在本市蜀山区**幢**室将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抓获,归案后,二人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案发现场方位图、银行账户流水等书证;2.证人施某某、李某乙、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李某甲利用网络“百家乐”赌博平台账号接受他人投注并获取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卉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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