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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县家住**********号,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2010年4月6日被周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9日被周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县,家住**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9日被周某某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王某等人来到**县**镇**餐厅,因饭店准备下班无法就餐,被告人李某、王某等人与老板刘某、胡某发生争执撕打,在餐厅前台对面的桌子处,李某、王某等人用烟灰缸、皮带、烧水壶、花盆等东西朝被害人刘某、胡某身上胡乱殴打。经陕西省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胡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王某对被害人作出赔偿,获得被害方谅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东龙

2020年68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看守所;被告人王某取保候审,电话: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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