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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易县公安局逮捕。

王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易县******,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易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曰17时许,易县桥头乡自然资源所王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南山南村执法过程中被村民李某、王某某打伤,经鉴定,王某某的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某妨害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秀奇

检察官助理:周媛媛

2020年8月28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交易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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