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白检公诉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会宁县**镇**村**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0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会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0日被会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会宁县**镇**村**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0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会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0日被会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1日移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会宁县院于3月2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2019年7月11日、2019年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月18日17时许,在会宁县**镇**村**社居民南某甲家中,因喝酒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与被害人段某某发生争执,两名被告人在南某甲家里院及二院子对段某某进行殴打并致段某某倒地。19时许段某某被带至南某乙家偏房休息。2019年1月19日8时许南某乙发现段某某身体僵硬,立即组织人员将段某某送往医院,至会宁县第二人民医院时段某某已经死亡。经鉴定:死者段某某系酒后头颞枕部受力致颅骨骨折、脑膜血管破裂致硬脑膜外血肿伴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严重颅脑损伤而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诊记录等书证;2.证人南某乙、杜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瑜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会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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