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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燕某某等人盗窃案)_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汉中市城固县**镇**社区**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汉中市城固县**镇**社区**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城固县**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3月5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2020年5月4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5月18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在三合镇汉江流域的“江南生态农庄”附近河坝发现两辆旧双桥车(鉴定价值3.74万元),便产生了盗窃念头。之后,李某某到“城固县小河桥废品收购站”(小河桥兰勇汽修点院内)找到被告人燕某某,称“自己姑父有两辆报废双桥车”需要出售,燕某某提出让李某某与其姑父商量好价格再说。2019年8月8日早上,李某某再次到废品收购站找燕某某商谈卖车事宜。燕某某同李某某到双桥车停车地查看车况后,双方商定:两辆双桥车包括其中一辆红色双桥车上约0.6吨的废钢材,以5万元的价格成交,次日付款,由燕某某自行负责双桥车拖运。李某某回家后考虑白天拖运车辆会被人发现,就于当晚9时许,以“停车场地明天要用”为由电话通知燕某某立即拖运车辆。燕某某同意后,叫来板车和吊车将两辆双桥车拖运停放在燕某某废品收购站附近的路边。燕某某承诺次日给李某某付款。当晚,燕某某在翻查自己手机发现李某某在借用自己手机时偷偷将通讯录中的“李某某”的名字删除,又联想到李某某提供不出两辆双桥车的手续,怀疑车辆来路不明不予收购,但为了谋利,决定介绍他人收购。

2019年8月9日早上,燕某某以“两辆双桥车分割起来麻烦”为由在电话中与李某某商定:“帮忙另找买家,自己收取中介费5000元及3000元的车辆拖运费。”之后,燕某某通过他人联系到柳林镇代家山废品收购站的老板被告人陈某某,双方商定:两辆双桥车包括其中一辆车上的废钢材成交价5.5万元。李某某、燕某某随同陈某某一起将两辆双桥车及车上废钢材运送到陈某某的废品收购站,陈某某支付李某某5.5万元,李某某当场支付燕某某8000元(含拖运费3000元),自己得赃款4.7万元,用于家庭开支。

陈某某非法收购两辆双桥车后,将其中一辆红色双桥车分割出售:将该车的驾驶室以外的部件(含0.6吨废钢材)卖给一个收废铁的“西安客户”,获利2.6万元;将驾驶室卖给沙河营镇官井村的货车司机张某某,获利2000元,合计销赃获利2.8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陈某某收购的另一辆绿色双桥货车及张某某安装有赃物驾驶室的双桥货车扣押,追缴陈某某赃款2.8万元,追缴燕某某赃款5000元。李某某亲属赔付被害人孙某某损失2万元,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燕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燕某某、陈某某明知他人提供的车辆无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属于赃物,在燕某某居间介绍下,陈某某仍以5.5万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左世明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被告人燕某某、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 涉案财物3.3万元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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