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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潘某某非法拘禁案)_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19〕9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组,住咸安区******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镇**村**组**号,住咸安区**村**组**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及唐某某、黄某某等人在陆某某(另案)带领下,驾车从咸安区横沟桥镇赶到温泉钱某某家中,陆某某用改装的“射钉枪”抵住被害人盛某某,用甩棍殴打盛某某,黄某某、唐某某参与殴打,李某某掐住盛某某的脖子,一行人将盛某某押上车,带至咸安区汀泗火葬场。经潘某某提议后,将盛某某押到潘某某老家的一座坟山旁边,陆某某逼迫盛某某下跪告饶,用甩棍、工兵铲殴打盛某某背部和腿部,并与潘某某共同威胁“将盛某某埋在坟山里”,潘某某录制并发送现场视频。经法医鉴定,盛某某所受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现场照片、判决书等书证;2.陆某某、钱某某、袁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广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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