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温某甲,又名温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甘肃省定西市岷县**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6日被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补查重报并追加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温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6日2时许,被告人温某甲、李某甲伙同周某某、林某某、王某某、杜某某、常某某、林某某(已判刑)因常某某在雅居宾馆门前被打一事,携带刀具、皮带,在岷县城区街道上寻找之前殴打常某某的人意图报复。行至岷阳镇北郊新村“大顺福宾馆”附近时,发现从对面“金爵KTV”出来进入该宾馆的服务员杨某某、景某某二人,在常某某和杜某某的指认下,八人追至“大顺福宾馆”门口,林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杜某某、林某某五人先后冲进宾馆大厅。在将景某某、杨某某二人先后拉出宾馆的过程中景某某乘机跑掉,杜某某和常某某随其后追赶(追上后因被景某某认出未发生殴打),其余六人在“大福顺宾馆”门前围攻殴打杨某某。其中,周某某持弹簧刀在杨某某左侧胸部戳了一刀(致命伤),温某甲持长刀在杨某某背部等处连砍了数刀,王某某持皮带在杨某某身上击打,林某某、李某甲用拳脚在杨某某身上乱打。在杨某某倒地后,周某某、温某甲、林某某、李某甲仍在其头部和身上乱踢乱打,后作案嫌疑人先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系肺破裂、心脏破裂致大失血死亡。2019年5月21日李东峰被兰州铁路公安局兰州公安处民警抓获。2019年6月27日温润清被苏州火车站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抢救记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林某某、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温某甲、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李某甲因琐事伙同他人寻衅报复殴打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温某甲、李某甲的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维耀
2019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温润清、李东峰现羁押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证人名单、换押证、补充证据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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