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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江阴某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19〕1080号

告单位江阴**光伏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31257****,住所:江阴市********室,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诉讼代表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95********,汉族,务工,住江苏省泰兴市**镇**村**组**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78********,汉族,大专文化,江阴**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镇**村**号,现住江苏省江阴市**镇**小区**号**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江阴**光伏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3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将案件退回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5日,该局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2019年11月19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2016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江阴**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姚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接受孔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控制的徐州**新能源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10000元,税款人民币74102.56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税款。以上非法获利被用于被告单位江阴**光伏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使用。

2. 2016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联系姚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光伏有限公司接受孔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控制的徐州**新能源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00000元,税款人民币29059.83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执照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危险驾驶

2019年2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苏B8****的小型轿车沿江阴市华士镇华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环西路东侧道板路口左转弯上道板时,与龚某甲驾驶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龚某甲受伤。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8mg/100ml血,达到醉酒标准。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龚某甲、龚某乙、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

5.江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阴**光伏材料有限公司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被告人李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上述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魏娴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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