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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江某某等赌博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肖兵,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2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江西省宜春市**镇**村**号。2015年8月6日因犯赌博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5月2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江西省宜春市**镇**村**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981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江西省宜春市**镇**村**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2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江西省宜春市**镇**村**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2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江西省宜春市**镇**村**组**号。

被告人黄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2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上列七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兵、江某某、邹某某、罗某某、李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3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开始,被告人肖兵、江某某、邹某某、罗某某、李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结伙在本市白云区**街**号**房,以赌三公的形式多次聚众赌博。同年12月30日22时许,上述被告人在上址聚赌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缴获赌具扑克牌1副、碗1个、骰子2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缴获赌具等书证、物证;

2、证人胡某某、徐某某、陈某某、熊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肖兵、江某某、邹某某、罗某某、李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

4、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兵、江某某、邹某某、罗某某、李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兵、江某某、邹某某、罗某某、李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兵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肖兵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江某某、邹某某、罗某某、李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肖兵、江某某、邹某某、罗某某、李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肖兵、江某某、邹某某、罗某某、李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肖兵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江某某、邹某某、罗某某、李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森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肖兵、江某某、邹某某、罗某某、李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十三册及光盘四张。

3、涉案缴获的赌博工具扑克牌一副、骰子两颗、碗一个,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7份。

5、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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