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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毛某甲抢劫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4********,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乡**村**号。2019年12月1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8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5日被郯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毛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乡**村**组**号。2017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20年8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5日被郯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毛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另案处理)在郯城县泉源镇马陵山上宋某某大院内与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等人赌博。后刘某某、陈某某想离开,宋某某以陈某某打牌作弊为由,伙同李某某用巴掌打陈某某的脸,刘某某过去劝架,宋某某也对刘某某拳打脚踢。接着宋某某的朋友被告人毛某甲来到后,拿铁锨给宋某某帮忙架势,刘某某将所赢赌资1200元退还,李某某抢走了刘某某的手机。后刘某某趁机逃跑,宋某某、李某某、毛某甲拿菜刀威胁陈某某写认错书,让陈某某借钱赔偿宋某某未果。后宋某某、李某某、毛某甲带陈某某到泉源镇北毛村毛家饭店吃饭,饭后拿陈某某手机付款950元,同时将陈某某微信零钱3250元套现,还索要了陈某某身上1500元现金。陈某某面部挫伤,构成轻微伤,刘某某大腿软组织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赵某某、毛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伤情鉴定书;手机拍摄视频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毛某甲以暴力手段抢劫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丽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毛某甲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_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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