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77********,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街**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被告人毛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41978********,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 于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被告人左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55********,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4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住湖北省孝昌县**镇**巷**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毛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左某某、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甲(已作行政拘留处罚)至孝感市孝南区**镇**公司,通过翻越围墙的方式进入公司院内,将100余根钢筋偷出院外,在准备运离现场时被人发现,李某某趁机逃脱,刘某甲被当场抓获。
2020年7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毛某某二人至孝感市孝南区**镇**公司,通过翻越围墙的方式进入公司院内,将放在院内空地上的11根泵管盗出院墙外,后由被告人左某某开麻木运输泵管至孝南区**镇**大道**,由李某某将泵管出售给该废品回收站的被告人刘某某。左某某、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收购。经认定,涉案泵管总价格为人民币62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孝感市孝南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都公司被盗泵管明细、中都公司购买泵管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扣押清单、收条、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说明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李某甲、刘某甲、邓某某、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毛某某、左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毛某某、左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明知涉案财物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涉案财物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毛某某、左某某、刘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勇
检察官助理:陈慧伦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毛某某均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左某某取保候审于孝感市孝南区**镇**大道**菜场家中,联系电话1379712****;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孝感市孝昌县**镇**巷**号*栋*单元*室家中,联系电话15172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209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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