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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殷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冕宁县,住冕宁县**镇******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殷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冕宁县,住冕宁县**镇**村**组**号。2O16年2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8年9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犯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17日,被告人殷某某、贵某某共谋盗窃,当晚8时许,二人携带手套、电筒、撬棍等作案工具,来到本市马水河街七小旁边,由殷某某放哨,贵某某翻墙进入大水井**号**栋被害人刘某某家,盗走刘某某家现金2.5万元、黄金项链一根、黄金戒指一个、黄金耳环一副、铂金项链两根后离开现场,后殷某某分得赃款2500元。

2020年1月底, 被告人李某某、殷某某共谋到西昌盗窃,于是,二人便准备了作案工具:电筒一把、手套一双、钢筋棍一根,后于晚上7时许来到本市新仓库附近东南街的**家属小区,从后面垮塌围墙进入,发现该小区3楼无灯光,便决定实施盗窃,后由殷某某放哨,李某某攀爬防护栏至三楼,使用钢筋棍敲开防护栏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寻找盗窃物品,未找到物品后二人离开现场。

几天后,二人再次来到东南街的**家属小区,见该小区**楼无灯光,由殷某某放哨,李某某攀爬防护栏至四楼,使用钢筋棍撬开防护栏进入被害人雷某某家,盗走中华(软)香烟一条后离开现场,后销赃获款五百元。

2020年2月4日晚8时许, 被告人李某某、殷某某来到本市凉山州**家属小区,翻围墙进入小区后,发现一楼没有灯光,于是,二人翻墙进入院子内,由殷某某放哨,李某某使用钢筋棍及管线钳将防护栏撬开后进入被害人赵某某家,盗走华为P30手机一部、苹果5手机一部、黄金手镯一只、黄金项链一条等物品后,李某某采用同样的方法进入阿某某家盗走硬中华香烟一条、五粮液酒一瓶、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对。后二人将所盗的黄金手镯、黄金项链在健康路以80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华为P30手机价值2886元,中华香烟(硬)价值425元。

2020年4月11日晚7时许, 被告人李某某、殷某某携带手套、电筒、钢筋棍、管线钳等作工具,来到西昌市新仓库**家园**区发现**楼没有灯光,于是,二人撬开防护栏进入被害人沙某某家,将保险柜撬开,盗窃银锭4块、黄金领扣等物品后离开现场,次日,殷某某将所盗的银锭、黄金领扣在上西街销赃获款20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公私财物,被告人李某某参与盗窃作案5次共计盗窃价值32511元,系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殷某某参与盗窃6次,共计盗窃55511元,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康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兴碧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13份,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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