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40岁,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11811979******,汉族,初中文化,孝义市**乡**村人,无业,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武某甲,男,42岁,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11811977******,汉族,初中文化,孝义市**乡**村人,无业,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孝义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将本案报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吕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8日又将该案退回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5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以自己要“开天眼”、去掉其母亲即被害人王某甲身上魔障为由,使用兽用注射器针头在该王身上乱扎。后被害人王某甲因疼痛而躲闪,被告人李某某要求被告人武某甲帮忙按住该王脚腕,其继续使用注射器针头在该王身上乱扎,导致被害人王某甲死亡。经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符合因针状物体多次刺击左颈部致颈部血肿形成,压迫、刺激迷走神经导致的神经源性休克而死亡。经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符合与迷信巫术相关精神障碍,具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武某甲精神活动正常,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谅解书、前科劣迹调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精神疾病鉴定意见;
3、证人梁某某、武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武某甲的供述及其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武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时,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景成栋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吕梁市看守所;被告人武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居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卷共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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