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樊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路**号**幢**房,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以被告人樊某甲、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6日、2019年9月17日、2019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樊某甲于2018年04月份(具体时间不详)向林某某租赁了徐某某徐城街道**巷**号**楼**室独自居住,并经常独自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后其通过一名叫做“黑叔” (具体姓名不详)的男子得知了被告人李某某处能够购买的到毒品,同时也将被告人李某某的联系电话告知给被告人陈某某、樊某乙等人; 2019年02月05日,被告人樊某甲回家乡过年后,被告人陈某某就向被告人樊某甲索要上述出租屋的钥匙,并居住在该出租屋内。其毒瘾发作的时候就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进行购买毒品吸食,其分别于2019年02月17 日10时许、2019年02月1 8 日12时许、2019年02月2 0 日14时许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购买毒品并容留被告人李某某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
二、2019年02月21 日14时许,被告人樊某甲与吸毒人员樊某乙一起从西连镇回到该徐城街道**巷**号被告人樊某甲租赁的出租屋内,樊某甲的毒瘾发作就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购买200元毒品海洛因吸食,被告人李某某购买回来毒品之后,被告人樊某甲提供工具并容留了樊某乙、陈某某、李某某在房间内吸食毒品。
三、被告人李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帮助吸毒人员樊某甲、樊某乙购买毒品。2019年02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樊某甲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某需要购买200元毒品吸食,樊某甲在出租屋楼下将200元人民币交由被告人李某某后,被告人李某某为了获利购买了 150元毒品给樊某甲,从中获利五十元; 2019年02月21 日16时许,吸毒人员樊某乙再次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购买200元毒品并在樊某甲租住的出租屋楼下将200元人民币交由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为了获利又是购买了 150元毒品回去给樊某乙,获利了五十元。不久,民警将三名被告人抓获,并现场扣押被告人李某某持有的毒品一包(净重0.1克)、人民币50元、摩托车一辆,扣押被告人樊某甲持有的烟枪一个、打火机一个、锡纸一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吸毒工具等;2.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等;3.证人证言:证人樊某乙、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樊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甲、陈某某多次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巍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樊某甲现均被羁押在徐某某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外。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建议对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判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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