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梭某某等3人运输毒品、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1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昆明市官渡区**办事处**村**号。

被告人梭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国籍不明,缅族,缅文十档,经商,住缅甸实皆省。 

被告人特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国籍不明缅族,缅文六档,务工人员,住缅甸腊戌迪博。

2020年3月18日,上述三名被告人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丽市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另处)、梭某某、特某某涉嫌运输毒品、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移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法于2020年7月6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7 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徐某某(另处)商谈好运送缅籍人员上昆明事宜。当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云A*****越野车在瑞丽市台丽街接到被告人梭某某、特某某、米某某(另案),并将三人送至瑞丽大道宾馆前100米的小巷内交给驾驶云A*****车的徐某某送往昆明。后民警在该地点将等待收取运费的李某某、徐某某及梭某某、特某某、米某某抓获,当场从梭某某身上及其放在云A*****车后备箱里的手提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共计净重5623.59克,从特某某身上查获海洛因共计净重4574.0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梭某某、特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二被告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孔玉清

2020年924

附:1、被告人李某某、梭某某、特某某现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和光盘31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