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址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现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村**队。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7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梅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址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现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梅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7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梅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未获得成品油零售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从田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汽油,后对外进行销售。其中分别向被告人梅某某及苗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销售汽油共计22万余元。
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梅某某在未获得成品油零售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从被告人李某某处购买汽油16万余元,除自用汽油约6000余元外,其余均对外进行销售。
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梅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 证人苗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梅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对外销售汽油,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娴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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