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77********,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家住武某某**镇**村**委**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武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武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家住武某某**镇**村**委**号,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10月8日武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武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武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梁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和梁某甲约定由李某某出资45000元、梁某甲联系买树及请人砍伐事宜,合伙购买武某某二塘镇禄卓村的梁某乙种植在六峰山林场检查站附近的尾叶桉树。2018年1月中旬,李某某和梁某甲共同商量后,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请人砍伐尾叶桉树。经武某某森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对砍伐现场进行调查设计,被二人砍伐的尾叶桉林地面积为27.9亩,总蓄积量为176.495立方米,总出材量为131.688立方米。所砍伐的尾叶桉木材已被二人卖掉。案发后,李某某退出涉案木材出售所得款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梁某甲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砍伐尾叶桉树,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梁某甲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某、梁某甲退出木材出售所得款18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于2013年10月8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武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现又涉嫌犯滥伐林木罪,属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骏登
检察官助理:梁 沟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某某**镇**村**委**号;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武某某**镇**村**委**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