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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梁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5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开始自福建省石狮市低价购进假冒“PUMA”、“FILA”、“adidas”“NIKE”等注册商标的服装,储存在其租赁的佛山市南海区**镇*大街*甲巷**号首层仓库、佛山市南海区**镇**大街*乙巷**号首层仓库并对外销售。2020年3月,李某某以每月6000元的工资雇佣了被告人梁某某,帮其打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至案发,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服装金额合计约276200元(其中2020年4月以后的销售金额合计约234420元)。

2020年9月1日,李某某、梁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大街*乙巷**号首层仓库被公安机关抓获,在上述两仓库现场起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服装、账册、手机等物品。经统计,现场起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服装共14497件,货值金额合计约26426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英颖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一份;

6.涉案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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