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一部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41995********,汉族,中专文化,澳门新葡京网站工作人员,出生于河南省栾川县,住河南省栾川县**镇**村**组。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41995********,汉族,高中文化,澳门新葡京网站工作人员,出生于河南省栾川县,住河南省洛阳市**县**镇**村**庄。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某丙”),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澳门新葡京网站工作人员,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住河南省安阳县**乡**村**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乡**村屯**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某丁”,系张某某丈夫),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澳门新葡京网站工作人员,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住河南省安阳县**乡**村**号。
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刑事拘留,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于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梁某某、张某某于同年7月12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张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4、15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至2020年6月期间,苏某某、王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以牟利为目的,采取租赁服务器、互联网接入等方式,在境外菲律宾马尼拉市搭建“澳门新葡京”“永利电玩”等多个赌博网站,供他人投注进行赌博活动,共注册谷某某、邢某甲、赵某某、白某某、王某乙、邢某乙等会员进行投注赌博活动。期间,苏某某、王某甲等人先后雇佣黄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为赌博网站的主管,负责管理赌博网站;雇佣黄某乙、黄某丙(均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吴某某、梁某某等人为客服,负责在线解答参赌人员问题、电话维护参赌人员等。
2018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在该赌博网站担任客服,非法获利人民币37,235元。2018年4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该赌博网站担任客服,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约1万元。2018年4月、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上旬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该赌博网站担任电维客服,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约3万元。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张某某、吴某某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均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各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张某某、吴某某明知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开设赌博网站供他人使用,仍积极参与,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张某某、吴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芳芳
徐 利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现均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张某某均取保在其住所(梁某某:1773720****、张某某18337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8份。
5.换押证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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