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住济宁市兖州区**镇**村**号,农民。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住济宁市兖州区**镇**村**号,农民。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分别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梁某某多次在济宁市任城区**附近盗窃电动车,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8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梁某某在济宁市任城区**非机动车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孔某某的粉红色**踏板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辆被盗时价值406元。现该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孔某某。
2、2019年9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梁某某在济宁市任城区**街路东侧盗窃被害人靳某某黑色**牌踏板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辆被盗时价值1535元。现该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靳某某。
3、2019年10月3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梁某某在济宁市任城区**街**座对过河西路边)盗窃被害人徐某某的蓝色**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辆被盗时价值1050元。现该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徐某某。
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案件线索研判报告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孔某某、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李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茵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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