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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桑某某诈骗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桑某某,曾用名桑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8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镇**村**组,现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街道**队**楼**单元**楼。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省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于2020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以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桑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桑某某、李某某通过在抖音直播间连麦直播,以赠送抖音号及打赏礼物返还现金的方式,诈骗了山东省曲阜市**乡**村**巷**号的被害人孔某某人民币8258元,桑某某诈骗所得6024.1元,李某某诈骗所得2233.9元。

同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抖音直播间,以赠送“和平精英”游戏账号和皮肤及打赏礼物返还现金的方式,诈骗了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乡**村的被害人栗某某人民币3613.1元。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桑某某、李某某通过在抖音直播间连麦直播,以赠送“迷你世界”游戏皮肤的方式,诈骗了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左旗**小区的被害人张某某42000.6元人民币,桑某某诈骗所得21000.6元,李某某诈骗所得21000元。

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桑某某在其抖音直播间,以送“迷你世界”游戏皮肤和打赏礼物返还现金的方式,诈骗了眉山市东坡区**街**号**栋**单元**号的被害人白某某人民币14256元。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桑某某被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公安局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桑某某、李某某的家属代为退缴了二人的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证人代某某、桑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孔某某、栗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桑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桑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巨大之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桑某某、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伟伦

检察官助理:赵凯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桑某某现被指定在眉山市东坡区**镇**路**号居住,联系电话:1399468****。被告人李某某现住眉山市东坡区**路**期**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872835****。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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