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1986********,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住郏县****号附**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月3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2月6日经通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1984********,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住郏县**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2月26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月3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2月6日经通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宝骏730轿车到通某某**镇**村委**村董某某家附近,以冒充办低保的名义骗走董某某一对金耳坠、一条金项链,经通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5811元。
2、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宝骏730轿车到通某某**镇岳**村岳某某家附近,以冒充办低保的名义骗走岳某某16000元。
3、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林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宝骏730轿车到周口太康县**乡**行政村**村张某某家附近,以冒充办低保的名义骗走张某某1500元。
4、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林某某驾驶一辆白色丰田威驰轿车到河南省长葛市**镇**村韩某某家附近,以冒充办医疗卡的名义骗走韩某某金戒指一枚,经通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5759元。
二被告人于2020年1月3日被通某某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丁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董某某、岳某某等人陈述;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建军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现羁押在通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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