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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林某某等三人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200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4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4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和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欲对与其有矛盾的被害人聂某某实施报复,遂纠集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和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去至梧州市龙圩区广平镇城坦村三组一间士多店附近,在找到被害人聂某某后,何某某指使罗某某、李某某、林某某手持事先准备好的铁管对聂某某进行殴打,致聂某某头部受伤倒地昏迷,何某某、李某某和林某某等人便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聂某某所受损伤等级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老健华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林某某现羁押在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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