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敲钟”,男,1991年**月**日出生,云南省个旧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个旧市**庄村民委员会**村, 2019年9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小万里”,男,199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宿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区**镇**村**队组**号,现住蒙自市公安局宿舍**幢**单元**室, 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邮寄告知被告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在个旧市大屯街道办事处老粮食局旁“烧烤摊”处喝酒的过程中,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执,继而打斗。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用拳脚及拖鞋殴打被害人张某某头部致使张某某受伤。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经蒙自市人民医院医生诊断为:1、双眼睑挫伤;2、双眼外伤性球结膜下出血;3、左侧眼眶内侧壁、眶底骨折并左侧筛窦积血。其伤情经云南红河明城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分别于2019年9月15日、10月17日到个旧市公安局大屯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伤情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力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电话:159****8589)、林某某(1840****2888)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预审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3、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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