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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林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安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6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7241968********,汉族,初中文化,绵阳市安州区人,户籍地绵阳市安州区**镇**街**号。曾因开设赌场罪2013年10月23日被绵阳市安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5000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月16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1月20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释放后同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解除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77********,汉族,大专毕业,中国党员,绵阳市安州区人,户籍地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初,被告人李某某与林某某共谋在位于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神泉街132号林某某开设的君子兰茶楼二楼大厅摆放一台电子捕鱼游戏机供人赌博挣钱,盈利五五分成,至同年1月1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共非法盈利6000余元被两人平分。经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摆放的捕鱼游戏机,共计折合为7台电子游戏赌博机。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于2019年11月初又伙同蒋某某、周某某在位于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圣果街158号1楼门面内的一个房间内,摆放一台电子捕鱼游戏机供人赌博,至同年11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共盈利1000余元。经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摆放的捕鱼游戏机,共计折合为8台电子游戏赌博机。

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博工具,并从中抽头盈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剑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现在原址侯审。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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