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11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56********,汉族,初中文化,保安。住肥西县**城**期**栋**室(户籍地:安徽省砀山县**镇**村**)。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62********,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肥西县**城**室(户籍地:安徽省萧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57********,汉族,高中文化,单位保安。住肥西县繁华西路**城**区**期**幢**室(户籍地:安徽省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11日,本院要求公安机关对何某某追加起诉,2020年9月18日,公安机关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将何某某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出生于1956年4月10日的被告人李某某系肥西格力公司搬运工人,因其年龄已超60周岁,不符合公司规定,李某某遂想办理一张假的居民身份证将年龄改小,以达到继续上班的目的。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格力工厂附近马路上看到一个办假证的小广告,于是拨打广告上电话与办假证的王某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双方约定以90元的价格办理一张假居民身份证。因自身没有微信,不能进行付款与发送相关信息,李某某遂找到好友何某某帮忙,让何某某用手机微信与办假证人取得联系。何某某因知道好友林某某出于同样目的也想办理一张假居民身份证,就电话告知林某某有办假证的途径。后,李某某、林某某到何某某位于肥西县繁华西路**城**区**期**幢**室的家中,何某某通过微信与办假证人联系,帮助李某某、林某某把真实的身份证拍照传递给对方,并微信转账60元作为定金。后来制假证的人又通过何某某微信将制作好的假身份证照片发给李某某、林某某审查。得到认可后,何某某又向对方微信转账 120元,并留下收件地址。后,李某某、林某某每人支付何祖永现金100元。制作假证人员后通过快递将制作好的两张假身份证寄给李文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为掩盖真实年龄伪造身份证件、被告人何某某明知他人伪造身份证件积极为其提供付款、发送、收集相关信息等帮助,三名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学勇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侦查卷宗贰册;
3.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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