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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杨某甲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19〕863号

被告人李某某,1982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2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4********,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手机微信接受被告人杨某甲和吴某甲等人六合彩投注,按照接受投注额的12%向上家(身分不清)收取提成,其将其中的10%返还给下家后,赚取剩余的2%的提成。被告人杨某甲同样利用手机微信接受他人投注,按照接受投注额的10%向被告人李某某收取提成,并将其中的7%返还给下家,赚取剩余的3% 的提成。至同年8月16日止,被告人李某某累计接受投注额共计95000元,其中接受被告人杨某甲六合彩投注24期共计75000元投注额;接受吴某甲六合彩投注10余期共计20000元投注额。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1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某甲于2018年8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两名被告人均已退出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刑事判决书、投注额记录单照片复印件;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吴某乙、吴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检查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甲违反国家规定,结伙擅自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 荷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5883****、13515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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